保安公司监察小组

刑事事项

防止罪案科(CPB)

防止罪案科保安公司监察小组根据《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审查保安公司牌照的申请。《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在宪报刊登,订定发牌计划监管本港的保安业。

《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的目的在於推动并鼓励保安业界提高服务水平,以协助打击罪案。保安公司监察小组由一名总督察掌管,下设两队负责审查保安公司,还有一队负责进行有关违反《保案及护衞服务条例》的调查。

保安公司监察小组会先调查申请公司的背景,然後对申请公司的营业地点作出全面和详尽的实地检查。

每次调查均按照详细的准则进行,包括就训练、受聘人士资料查核、运作程序、解款车和保险库的建造、控制室的建造和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该组亦会定期对持牌公司进行审查,以确保有关公司保持应有水准。

《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的法律规定

根据《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任何人在有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担任保安工作,均须申请由警务处处长(牌照课警司)发出的许可证。

同样地,任何公司供应人员在有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担任保安工作,亦须申请由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保安公司牌照。

设立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的目的是审议及决定是否发出保安公司牌照。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会就每一个申请听取申请者的申请原因及保安公司监察小组的意见,同时除非保安公司监察小组首先确信申请者合适,否则不会发出或延续其保安公司牌照。

根据该条例,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动:

  1. 护衞财产;
  2. 护衞任何人或地方以防止和侦测罪行的发生
  3. 安装、保养或修理保安装置;及
  4. 为个别处所或地方设计附有保安装置的系统。

保安装置指经设计或改装以供安装在任何处所或地方内(但并非在车辆上或车辆内),用以侦测或纪录下列事情的装置:

  1. 罪行的发生;或
  2. 在该处所或地方是否有闯入者,或有因保安理由不准带入该处所或地方或其他任何处所或地方的物品。

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可向保安公司发出下列三种保安公司牌照(或其组合):

第I类 提供保安护衞服务;
第II类 提供武装运送服务;及
第III类 安装、保养及/或修理保安装置及/或(为个别处所或地方)设计附有保安装置的系统

牌照申请表格可向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索取:

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
九龙观塘
鲤鱼门道12号
东九龙政府合署8字楼813室
(即观塘裁判法院侧),
电话:(852) 2801 6181
传真:(852) 2537 5118

有关保安及护衞业管理委员会的进一步资料,可在保安局的网页 ((http://www.info.gov.hk/sb查阅。《保安及护衞服务条例》(第460章)亦可在律政司的网页 (http://www.info.gov.hk/justice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