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3年6月5日,律政司司長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 “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有關的四項行為。
所申請的臨時禁制令條文如下:
“1. |
頒布禁制令禁止任何被告人(不論他們自行行事或透過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行事)作出下列任何行為,直至案件正式審訊或法庭另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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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不限制第1(a)、(b)、(c)及(d)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段所列明的禁制令涵蓋下述各項: (a) 在本命令之下的附表所列的發布;及 (b) 有關歌曲的任何改編本,而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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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被告人須立即採取行動使任何第1(a)、(b)、(c)或(d)段所列明的行為中止; | ||||||||
4. |
臨時禁制令並不禁止任何為新聞活動的目的而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的合法行為,而新聞活動指任何新聞工作活動,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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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8日,原訟法庭駁回律政司司長的臨時禁制令申請。
2023年8月7日,律政司司長就該駁回臨時禁制令申請的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023年8月23日,原訟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就該駁回臨時禁制令申請的裁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2023年9月4日,律政司司長將上訴通知書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被告人。有關上訴案件於同日編入非正審上訴案件聆訊表。
2023年9月6日,律政司司長向上訴法庭申請就上訴案件提出額外上訴理據。2023年9月19日,上訴法庭作出指示,有關申請及上述上訴案件將一併由上訴法庭於2023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審理,估計聆訊時間為1日。
相關的法庭文件的副本於下方刊登。
傳訊令狀(日期為2023年6月5日) 臨時禁制令傳票(日期為2023年6月5日) 臨時禁制令傳票(日期為2023年6月5日)(中譯本) 替代送達命令(日期為2023年6月12日) 替代送達命令(日期為2023年6月12日)(中譯本) 命令(日期為2023年7月28日) 命令(日期為2023年7月28日)(中譯本) 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日期為2023年8月7日) 上訴許可申請傳票(日期為2023年8月7日)(中譯本,內附的草擬上訴通知書只提供英文版本) 替代送達命令(日期為2023年8月8日) 替代送達命令(日期為2023年8月8日)(中譯本) 命令(日期為2023年8月23日) 命令(日期為2023年8月23日)(中譯本)
命令(日期為2023年8月30日) 命令(日期為2023年8月30日)(中譯本)
上訴通知書(日期為2023年9月4日,只提供英文版本) 上訴排期通知書(日期為2023年9月4日) 上訴排期通知書(日期為2023年9月4日)(中譯本)
修訂上訴通知書傳票(日期為2023年9月6日) 修訂上訴通知書傳票(日期為2023年9月6日)(中譯本,內附的草擬修訂上訴通知書只提供英文版本) 替代送達命令(日期為2023年9月19日) 替代送達命令(日期為2023年9月19日)(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