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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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 名 男 子 串 謀 偷 竊 被 判 入 獄

兩 名 六 十 一 歲 和 四 十 二 歲 的 男 子 今 日 ( 四 月 十 三 日 ) 在 地 方 法 院 因 串 謀 偷 竊 罪 名 成 立 , 分 別 被 判 入 獄 四 十 五 個 月 和 三 十 八 個 月 。

案 情 透 露 , 六 十 一 歲 被 告 為 一 間 律 師 行 的 職 員 , 與 四 十 二 歲 被 告 串 謀 偷 取 該 律 師 行 共 六 百 萬 港 元 。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初 , 首 被 告 向 律 師 行 介 紹 次 被 告 , 佯 稱 後 者 欲 在 內 地 購 置 機 器 , 並 會 在 律 師 行 存 款 六 百 萬 元 , 作 為 有 關 交 易 的 保 證 金 。

期 間 , 另 一 名 四 十 六 歲 的 男 事 主 被 自 稱 經 紀 的 人 士 游 說 購 買 香 港 三 個 物 業 和 六 個 車 位 , 並 須 在 上 述 律 師 行 存 入 六 百 萬 元 , 作 為 保 證 金 。

有 關 款 項 於 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存 入 律 師 行 的 銀 行 戶 口 , 四 十 二 歲 被 告 聲 稱 為 自 己 的 保 證 金 , 隨 後 表 示 由 於 有 關 項 目 己 被 取 消 而 要 求 退 款 。 稍 後 律 師 行 發 出 支 票 給 次 被 告 , 他 兌 現 支 票 後 便 告 失 蹤 。

警 方 於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接 獲 報 案 , 隨 後 由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接 手 調 查 。

兩 名 被 告 分 別 於 二 ○ ○ 四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和 二 ○ ○ 五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被 捕 。 經 調 查 後 被 控 一 項 串 謀 偷 竊 罪 , 而 該 名 六 十 一 歲 男 子 期 間 曾 經 棄 保 潛 逃 而 被 控 一 項 「 無 合 理 因 由 而 沒 有 按 照 法 庭 的 指 定 歸 押 」 。

兩 人 於 今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承 認 控 罪 , 並 於 今 日 被 判 刑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十 三 號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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