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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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子 因 盜 竊 被 判 入 獄

一 名 六 十 八 歲 男 子 因 九 項 盜 竊 罪 名 成 立 , 今 日 ( 四 月 十 三 日 ) 在 區 域 法 院 被 判 入 獄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

案 情 透 露 , 被 告 是 香 港 一 間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實 益 擁 有 人 , 透 過 一 間 控 股 公 司 全 資 擁 有 該 公 司 。 一 九 九 七 月 三 月 , 他 將 其 公 司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股 份 以 三 百 六 十 萬 元 售 給 另 一 間 公 司 , 該 筆 款 項 其 後 被 存 入 被 告 公 司 的 銀 行 戶 口 , 但 於 同 月 被 轉 賬 到 被 告 的 私 人 戶 口 。

調 查 進 一 步 發 現 , 買 家 從 未 收 到 該 批 股 份 , 該 批 股 份 其 後 以 六 十 五 萬 美 元 被 抵 押 給 另 一 間 公 司 , 該 筆 款 項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及 三 月 同 樣 被 轉 賬 到 被 告 的 私 人 戶 口 。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期 間 , 被 告 透 過 簽 發 支 票 及 提 款 方 式 , 從 公 司 戶 口 提 取 合 共 五 百 九 十 六 萬 元 款 項 , 存 入 自 己 的 銀 行 戶 口 。

被 告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四 月 潛 逃 美 國 , 該 公 司 其 他 董 事 同 年 九 月 向 商 業 罪 案 調 查 科 報 案 。 被 告 最 終 在 二 ○ ○ 三 年 四 月 在 美 國 被 捕 , 於 二 ○ ○ 五 年 十 二 月 被 引 渡 返 港 , 其 後 被 落 案 控 以 盜 竊 罪 名 。

被 告 承 認 控 罪 , 並 於 今 日 被 判 刑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十 四 號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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