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七 月 一 日 煙 花 匯 演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附 圖 )

警 方 將 於 七 月 一 日 ( 星 期 日 )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及 人 群 管 制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欣 賞 七 月 一 日 煙 花 匯 演 。

由 於 維 港 兩 岸 部 分 道 路 將 於 煙 花 匯 演 前 後 時 間 封 閉 , 而 泊 車 位 數 量 亦 會 減 少 , 前 往 觀 賞 煙 花 的 人 士 應 盡 量 利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警 方 呼 籲 在 人 多 的 地 方 盡 量 克 制 及 忍 讓 , 並 遵 照 警 員 的 指 示 。 為 保 持 地 鐵 站 內 人 流 暢 順 , 市 民 請 勿 在 地 鐵 站 出 入 口 或 大 堂 內 相 約 等 候 。

發 言 人 亦 提 醒 市 民 應 小 心 保 管 財 物 以 防 扒 手 在 擠 迫 的 地 方 有 機 可 乘 。

當 日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如 下 :


港 島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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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警 方 會 在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煙 花 匯 演 前 實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灣 仔 北

以 下 道 路 將 會 封 閉 :

龍 匯 道 、 添 華 道 ( 解 放 軍 車 輛 除 外 ) 、 添 美 道 、 演 藝 道 、 分 域 碼 頭 街 、 龍 景 街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港 灣 道 的 分 域 街 北 行 、 博 覽 道 、 博 覽 道 中 、 博 覽 道 東 、 會 議 道 、 港 灣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與 分 域 街 的 一 段 港 灣 道 西 行 , 以 及 介 乎 杜 老 誌 道 與 菲 林 明 道 的 一 段 港 灣 道 將 於 晚 上 七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 介 乎 會 議 道 及 港 灣 道 的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線 、 菲 林 明 道 天 橋 、 介 乎 鴻 興 道 及 港 灣 道 的 一 段 杜 老 誌 道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鴻 興 道 的 一 段 馬 師 道 、 鴻 興 道 、 鴻 興 道 天 橋 、 運 盛 街 、 運 營 街 及 馬 師 道 天 橋 。

( 乙 ) 灣 仔 南

一 . 介 乎 謝 斐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謝 斐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
二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及 駱 克 道 的 一 段 馬 師 道 將 會 封 閉 ;
三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及 駱 克 道 的 一 段 杜 老 誌 道 將 封 閉 。
四 . 在 有 需 要 時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堅 拿 道 西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或 會 於 短 時 間 內 封 閉 ;
五 . 在 有 需 要 時 ,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或 會 於 短 時 間 內 不 准 於 柯 布 連 道 交 界 位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及
六 . 在 有 需 要 時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及 駱 克 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線 或 會 於 短 時 間 內 封 閉 , 謝 斐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經 堅 拿 道 西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 丙 ) 中 環

除 駛 離 大 會 堂 停 車 場 及 解 放 軍 軍 營 的 車 輛 外 , 其 他 車 輛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愛 丁 堡 廣 場 東 面 。

II.警 方 會 在 晚 上 七 時 煙 花 匯 演 前 實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山 頂

一 . 所 有 超 過 五 噸 半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由 司 徒 拔 道 迴 旋 處 駛 入 司 徒 拔 道 上 山 ;
二 . 由 山 頂 廣 場 停 車 場 入 口 以 上 的 山 頂 道 北 行 只 准 當 地 居 民 的 車 輛 進 入 ;
三 . 盧 吉 道 及 夏 力 道 只 准 持 有 許 可 証 的 車 輛 進 入 ;
四 . 柯 士 甸 山 道 及 白 加 道 只 准 該 處 的 居 民 出 入 ; 及
五 . 介 乎 山 頂 道 及 司 徒 拔 道 迴 旋 處 的 一 段 司 徒 拔 道 的 避 車 處 , 以 及 介 乎 山 頂 道 及 梅 道 的 一 段 馬 己 仙 峽 道 將 會 封 閉 。

( 乙 ) 中 環

一 . 介 乎 信 德 中 心 至 林 士 街 的 一 段 中 港 道 將 會 封 閉 ;
二 . 民 光 街 、 民 照 街 、 民 輝 街 、 介 乎 民 光 街 至 民 祥 街 的 一 段 民 耀 街 、 前 往 民 寶 街 的 林 士 街 天 橋 支 路 、 金 融 街 、 愛 丁 堡 廣 場 及 中 環 七 號 、 八 號 及 九 號 碼 頭 外 的 貨 物 起 卸 區 亦 會 封 閉 。

III.警 方 會 在 煙 花 匯 演 期 間 實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 甲 ) 東 區

一 . 煙 花 匯 演 開 始 前 五 分 鐘 , 介 乎 維 園 道 和 民 康 街 的 東 區 走 廊 交 通 將 會 封 閉 , 專 營 巴 士 除 外 ;
二 . 沿 東 區 走 廊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改 行 民 康 街 ; 及
三 . 車 輛 不 能 從 健 康 中 街 及 糖 水 道 駛 往 東 區 走 廊 西 行 。

IV.警 方 會 在 煙 花 匯 演 結 束 前 十 五 分 鐘 實 施 以 下 的 封 路 及 改 道 措 施 , 以 方 便 市 民 離 去 :

一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及 軒 尼 詩 道 的 一 段 菲 林 明 道 將 會 封 閉 ;
二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盧 押 道 的 一 段 駱 克 道 將 會 封 閉 ;
三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盧 押 道 的 一 段 謝 菲 道 將 會 封 閉 ;
四 . 沿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堅 拿 道 西 北 行 ; 及
五 . 沿 堅 拿 道 西 行 駛 的 車 輛 只 准 左 轉 往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V. 泊 車 位 封 閉

由 下 午 四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三 十 分 , 以 下 位 置 的 泊 車 位 將 會 取 消 :

愛 丁 堡 廣 場 、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介 乎 謝 斐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的 一 段 史 釗 域 道 、 介 乎 菲 林 明 道 及 史 釗 域 道 的 一 段 謝 斐 道 北 行 線 、 介 乎 軒 尼 詩 道 及 駱 克 道 的 一 段 馬 師 道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堅 拿 道 東 的 一 段 謝 斐 道 、 龍 景 街 、 鴻 興 道 及 博 覽 道 東 。

VI. 的 士 站 取 消

一 . 以 下 位 置 的 的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取 消 ,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取 消 為 止 :
博 覽 道 東 、 添 美 道 、 港 灣 道 、 及 灣 仔 碼 頭 交 通 交 匯 處 。

二 . 由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 以 下 位 置 的 的 士 站 將 會 取 消 :
中 環 七 號 及 八 號 碼 頭 外 、 民 光 街 、 愛 丁 堡 廣 場 、 介 乎 波 斯 富 街 及 堅 拿 道 東 的 一 段 謝 斐 道 、 駱 克 道 近 柯 布 連 道 、 駱 克 道 與 馬 師 道 交 界 處 、 史 釗 域 道 及 杜 老 誌 道 。

VII. 公 共 小 巴 站 取 消

位 於 駱 克 道 近 堅 拿 道 西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將 會 在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取 消 。

以 下 的 小 巴 站 將 會 在 晚 上 七 時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取 消 :
一 . 駱 克 道 ;
二 . 謝 菲 道 ;
三 . 史 釗 域 道 ;
四 . 民 光 街 ;
五 . 愛 丁 堡 廣 場 ; 及
六 . 位 於 香 港 站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

在 小 巴 站 取 消 期 間 , 下 列 公 共 小 巴 服 務 將 暫 設 在 下 列 地 點 :

一 . 路 線1A 、 8 、 9 、 2 2 及 2 2 S 站 將 暫 設 在 康 樂 廣 場 以 東 的 郵 政 總 局 對 開 ; 及
二 . 路 線 1 、 3 及 3 A 站 將 暫 設 在 昃 臣 道 避 車 處 。

VIII. 停 車 場 封 閉

一 . 由 於 上 述 的 封 路 措 施 , 除 緊 急 車 輛 外 , 停 泊 在 受 封 路 影 響 範 圍 內 停 車 場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駛 離 , 直 至 道 路 重 開 ;
二 . 在 有 需 要 時 ,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及 波 斯 富 街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沿 線 的 停 車 場 會 於 短 時 間 內 封 閉 。

IX. 巴 士 站 取 消

一 . 位 於 博 覽 道 東 的 巴 士 總 站 及 位 於 灣 仔 碼 頭 的 巴 士 總 站 將 於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封 閉 ;
二 . 位 於 中 環 碼 頭 的 巴 士 總 站 將 於 晚 上 七 時 開 始 封 閉 , 至 封 路 措 施 結 束 後 恢 復 使 用 ; 及
三 . 位 於 景 隆 街 以 西 的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之 巴 士 站 將 於 晚 上 七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封 閉 , 至 封 路 措 施 結 束 後 恢 復 使 用 。

X.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站 停 用

位 於 灣 仔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連 接 灣 仔 至 皇 崗 的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站 將 由 晚 上 六 時 三 十 分 至 十 時 三 十 分 停 用 , 過 境 旅 遊 巴 士 站 將 移 至 位 於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近 柯 布 連 道 行 人 天 橋 處 。

西 九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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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第 一 階 段 - 封 閉 紅 磡 繞 道 由 下 午 五 時 開 始 實 施

紅 磡 繞 道 將 由 下 午 五 時 開 始 封 閉 。 屆 時 將 實 施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

一 . 麼 地 裡 及 日 航 酒 店 對 開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支 路 將 不 准 車 輛 駛 入 ;
二 . 沿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麼 地 裡 北 行 線 ;
三 . 沿 麼 地 道 西 行 及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及 右 轉 入 麼 地 裡 南 行 線 ;
四 . 日 航 酒 店 對 開 沿 梳 士 巴 利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往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的 支 路 ;
五 . 沿 紅 磡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可 駛 進 紅 磡 繞 道 而 須 使 用 暢 通 道 南 行 的 迴 旋 處 ;
六 . 沿 公 主 道 連 接 路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准 轉 入 紅 磡 繞 道 南 行 線 ;
七 . 沿 都 會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紅 磡 繞 道 南 行 線 , 但 可 左 轉 入 紅 磡 繞 道 北 行 線 ;
八 . 梳 士 巴 利 道 高 架 路 南 行 線 近 國 際 郵 件 中 心 及 康 運 徑 將 會 封 閉 ; 及
九 . 帝 國 中 心 對 開 的 紅 磡 繞 道 東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 乙 ) 第 二 階 段 ( 巴 士 改 道 ) 由 下 午 六 時 開 始 實 施

一 . 所 有 沿 彌 敦 道 南 行 的 專 利 巴 士 須 改 行 眾 坊 街 及 佐 敦 道 西 行 線 ;
二 .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與 廣 東 道 交 界 將 列 為 禁 區 ,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行 駛 ;
三 . 沿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廣 東 道 南 行 線 ;
四 . 沿 佐 敦 道 西 行 的 巴 士 將 不 能 左 轉 入 廣 東 道 , 只 可 經 連 翔 道 駛 往 匯 翔 道 巴 士 總 站;
五 . 沿 中 間 道 西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左 轉 入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
六 . 所 有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行 駛 的 專 利 巴 士 將 改 行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線 , 該 處 將 會 設 置 一 個 臨 時 巴 士 總 站 ;
七 . 漆 鹹 道 南 以 東 的 加 連 威 老 道 將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並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行 駛 ;
八 . 沿 科 學 館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能 轉 入 加 連 威 老 道 ; 及
九 . 加 連 威 老 廣 場 將 會 封 閉 。

( 丙 ) 第 三 階 段 ( 設 立 行 人 專 區 ) 由 下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開 始 實 施

第 二 階 段 措 施 實 施 後 , 行 人 專 區 將 於 下 午 六 時 十 五 分 設 立 。 視 乎 人 潮 情 況 , 警 方 或 會 在 所 有 巴 士 駛 離 原 本 的 路 線 後 , 提 早 設 立 行 人 專 用 區 。 下 列 交 通 措 施 將 會 實 施 :

一 . 介 乎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廣 東 道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可 沿 廣 東 道 南 行 往 中 港 城 總 站 或 經 九 龍 公 園 徑 路 口 掉 頭 轉 往 廣 東 道 北 行 ;
二 .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 介 乎 廣 東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之 間 的 梳 士 巴 利 道 將 列 為 禁 區 ,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使 用 ;
三 . 海 防 道 、 宜 昌 街 、 北 京 道 、 中 間 道 、 亞 士 厘 道 、 漢 口 道 及 樂 道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四 . 介 乎 九 龍 公 園 徑 及 科 學 館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梳 士 巴 利 道 將 會 封 閉 ;
五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寶 靈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六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所 有 南 行 車 輛 將 改 道 左 轉 加 連 威 老 道 東 行 ;
七 . 介 乎 彌 敦 道 與 加 拿 分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連 威 老 道 將 會 改 為 單 程 東 行 ;
八 . 車 輛 不 可 從 加 拿 分 道 北 行 左 轉 入 金 巴 利 道 西 行 ;
九 . 金 馬 倫 道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不 能 從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右 轉 入 金 馬 倫 道 西 行 ;
十 . 加 拿 分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交 界 、 厚 福 街 、 金 馬 倫 裡 、 堪 富 利 士 道 、 寶 勒 巷 、 赫 德 道 、 河 內 道 、 康 和 裡 、 碧 仙 桃 路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十 一 . 介 乎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十 二 . 介 乎 麼 地 道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須 改 行 麼 地 道 東 行 ;
十 三 . 介 乎 漆 鹹 道 南 與 科 學 館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麼 地 道 將 改 為 單 向 東 行 。 車 輛 不 能 從 科 學 館 道 轉 入 麼 地 道 ;
十 四 . 科 學 館 徑 將 會 封 閉 。 車 輛 不 能 從 康 達 徑 駛 入 科 學 館 徑 ;
十 五 . 緬 甸 臺 、 棉 登 徑 及 白 蘭 軒 道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十 六 . 梳 士 巴 利 道 / 中 間 道 前 往 九 廣 鐵 路 尖 東 站 公 共 車 輛 交 匯 處 的 通 道 將 會 封 閉 ;
十 七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之 通 道 將 會 封 閉 。

( 丁 ) 第 四 階 段 (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廣 場 列 為 行 人 專 區 ) 由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實 施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廣 場 將 於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開 始 闢 作 行 人 專 區 。 在 有 需 要 時 , 警 方 或 會 提 早 設 立 行 人 專 用 區 。

一 . 專 利 巴 士 將 不 准 經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前 往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 須 依 指 示 於 廣 東 道 與 九 龍 公 園 徑 交 界 處 掉 頭 , 巴 士 乘 客 須 在 廣 東 道 麗 澤 中 學 巴 士 站 落 車 , 而 中 港 城 對 開 之 廣 東 道 將 禁 止 停 車 ; 及
二 . 所 有 停 留 在 該 處 的 巴 士 須 經 九 龍 公 園 徑 北 行 線 離 開 天 星 渡 輪 碼 頭 巴 士 總 站 。

( 戊 ) 第 五 階 段 ( 實 施 行 人 專 用 區 ) 由 晚 上 八 時 開 始 實 施

為 方 便 市 民 在 煙 花 匯 演 後 離 開 , 下 列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將 由 晚 上 八 時 開 始 實 施 :

一 . 介 乎 佐 敦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彌 敦 道 南 行 線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沿 彌 敦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改 道 佐 敦 道 西 行 , 介 乎 庇 利 金 街 及 彌 敦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寶 靈 街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車 輛 不 准 由 佐 敦 道 西 行 左 轉 入 彌 敦 道 南 行 ;
二 . 沿 柯 士 甸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彌 敦 道 南 行 ;
三 . 松 山 道 與 山 林 道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沿 柯 士 甸 道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可 轉 入 松 山 道 ;
四 . 沿 柯 士 甸 道 東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柯 士 甸 路 ;
五 . 介 乎 彌 敦 道 與 天 文 台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金 巴 利 道 、 金 巴 利 街 、 信 義 街 、 加 連 威 老 道 、 嘉 蘭 圍 及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金 巴 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加 拿 分 道 將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車 輛 亦 禁 止 由 天 文 台 道 轉 入 金 巴 利 街 ;
六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天 文 台 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的 北 行 線 將 不 准 車 輛 行 駛 ;
七 . 介 乎 暢 運 道 與 加 連 威 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列 為 禁 區 , 只 供 專 利 巴 士 及 專 線 小 巴 行 駛 , 其 他 沿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行 駛 的 車 輛 將 改 行 柯 士 甸 道 或 暢 運 道 ;
八 . 介 乎 加 連 威 老 道 及 麼 地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將 會 封 閉 , 留 為 緊 急 車 輛 使 用 ;
九 . 麼 地 道 及 麼 地 廣 場 將 禁 止 車 輛 行 駛 ; 及
十 . 康 莊 道 與 梳 士 巴 利 道 南 行 線 交 界 將 會 封 閉 。

( 己 ) 緊 急 通 道

下 列 道 路 將 留 作 緊 急 通 道 , 在 封 路 期 間 只 供 緊 急 車 輛 行 駛 :

一 .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
二 . 漆 鹹 道 南 南 行 線 ;
三 . 由 紅 磡 道 南 行 開 始 的 的 一 段 紅 磡 繞 道 ; 及
四 . 由 柯 士 甸 道 西 通 往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之 通 道 。

( 庚 ) 酒 店 通 道

封 路 期 間 , 所 有 位 於 受 影 響 地 區 內 之 酒 店 通 道 均 不 准 車 輛 進 出 。

貼 上 酒 店 標 誌 的 車 輛 可 於 下 午 六 時 三 十 分 前 在 漆 鹹 道 南 與 麼 地 道 交 界 及 九 龍 公 園 徑 與 北 京 道 交 界 落 客 。

( 辛 ) 停 車 場 通 道

受 封 路 影 響 之 停 車 場 將 於 晚 上 六 時 開 始 停 止 使 用 , 直 至 封 路 措 施 解 除 為 止 。

( 壬 ) 路 旁 停 放 車 輛

由 七 月 一 日 下 午 三 時 至 七 月 二 日 凌 晨 三 時 , 所 有 設 於 尖 沙 咀 以 南 地 區 ( 即 柯 士 甸 道 及 暢 運 道 以 南 ) 的 路 旁 車 位 及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的 咪 錶 泊 車 位 將 會 取 消 , 違 列 停 泊 的 車 輛 會 被 拖 走 。

( 癸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所 有 位 於 受 封 路 影 響 範 圍 的 專 利 巴 士 總 站 、 巴 士 站 及 專 線 小 巴 站 將 會 暫 停 使 用 , 有 關 的 車 站 將 改 設 於 匯 翔 道 巴 士 總 站 及 位 於 加 連 威 老 道 尖 沙 咀 東 臨 時 巴 士 總 站 。 視 乎 人 群 情 況 , 廣 東 道 中 港 城 內 的 巴 士 服 務 將 改 為 循 環 線 運 作 , 巴 士 將 不 能 在 中 港 城 內 的 巴 士 站 上 落 客 , 而 中 港 城 外 的 巴 士 站 亦 會 暫 停 使 用 。

此 外 , 尖 沙 咀 一 帶 會 實 施 多 項 人 群 管 理 措 施 :

一 . 市 民 可 於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海 傍 、 星 光 大 道 及 尖 東 海 傍 一 帶 觀 賞 煙 花 。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有 一 公 眾 停 車 場 , 在 封 路 期 間 將 會 暫 時 停 止 使 用 。 市 民 如 欲 前 往 該 海 濱 長 廊 欣 賞 煙 花 , 應 乘 搭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二 . 由 晚 上 七 時 正 開 始 , 市 民 可 於 紅 磡 繞 道 東 行 線 觀 賞 煙 花 。 紅 磡 繞 道 西 行 線 及 梳 士 巴 利 道 西 行 線 將 闢 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其 他 車 輛 不 可 進 入 ; 另 外 , 漆 鹹 道 南 行 線 及 九 龍 公 園 徑 南 行 線 及 由 柯 士 甸 道 通 往 西 九 龍 海 濱 長 廊 的 無 名 路 亦 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車 輛 亦 不 可 進 入 。
三 . 市 民 如 需 要 橫 過 梳 士 巴 利 道 , 除 了 可 使 用 梳 士 巴 利 道 與 廣 東 道 交 界 的 行 人 過 路 線 外 , 亦 可 使 用 位 於 彌 敦 道 、 九 龍 公 園 徑 路 口 和 新 世 界 中 心 外 的 行 人 隧 道 橫 過 梳 士 巴 利 道 。
四 . 由 於 尖 沙 咀 區 多 處 地 方 有 多 項 道 路 及 建 築 工 程 , 市 民 切 勿 走 近 或 攀 附 鐵 欄 , 免 生 危 險 。
五 . 九 龍 公 眾 碼 頭 相 信 在 煙 花 匯 演 及 前 後 時 間 會 十 分 擠 擁 , 市 民 應 考 慮 使 用 其 他 公 眾 碼 頭 。 警 方 在 當 晚 會 密 切 留 意 該 處 人 群 情 況 , 如 有 須 要 , 將 會 封 閉 該 碼 頭 欲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
六 . 巿 民 須 遵 從 現 場 警 務 人 員 的 指 示 , 以 及 當 晚 張 貼 的 告 示 和 廣 播 。

駕 駛 人 士 請 遵 照 現 場 交 通 警 員 的 指 示 , 任 何 在 管 制 區 內 違 例 停 泊 的 車 輛 將 被 票 控 或 拖 走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六 號



二 ○ ○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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