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察 報 告

目 錄


七 月 一 日 集 會 遊 行 特 別 交 通 安 排 ( 附 圖 )

警 方 將 於 七 月 一 日 ( 星 期 日 ) 實 施 特 別 交 通 措 施 , 以 配 合 當 日 下 午 在 銅 鑼 灣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舉 行 的 一 項 公 眾 集 會 及 其 後 由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出 發 的 遊 行 活 動 。

有 關 措 施 如 下 :

甲 、 道 路 封 閉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大 坑 道 天 橋 橋 底 下 的 掉 頭 位 至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線 ;
( 二 ) 糖 街 ;
( 三 ) 記 利 佐 治 街 ;
( 四 ) 介 乎 京 士 頓 街 與 記 利 佐 治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
( 五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百 德 新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線 ;
( 六 ) 介 乎 維 園 道 天 橋 與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線 ;
( 七 ) 加 寧 街 ;
( 八 ) 介 乎 百 德 新 街 與 告 士 打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京 士 頓 街 東 行 線 ;
( 九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與 京 士 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百 德 新 街 。
( 十 ) 渣 甸 街 ;
( 十 一 ) 登 龍 街 ;
( 十 二 ) 介 乎 羅 素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堅 拿 道 東 ;
( 十 三 ) 介 乎 霎 西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堅 拿 道 西 ;
( 十 四 ) 介 乎 堅 拿 道 西 與 摩 利 臣 山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灣 仔 道 ; 及
( 十 五 ) 介 乎 霎 西 街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寶 靈 頓 道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高 士 威 道 西 行 線 ;
( 二 ) 摩 頓 臺 ;
( 三 ) 信 德 街 ;
( 四 ) 由 怡 和 街 東 行 前 往 禮 頓 道 的 一 條 支 路 ;
( 五 ) 伊 榮 街 ;
( 六 ) 介 乎 敬 誠 街 與 怡 和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邊 寧 頓 街 ;
( 七 ) 怡 和 街 西 行 線 ;
( 八 )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九 ) 介 乎 啟 超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利 園 山 道 ;
( 十 ) 啟 超 道 ;
( 十 一 ) 介 乎 蘭 芳 道 與 啟 超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恩 平 道 ;
( 十 二 ) 介 乎 駱 克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
( 十 三 ) 由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前 往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的 一 條 支 路 ;
( 十 四 ) 介 乎 莊 士 敦 道 與 盧 押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譚 臣 道 ;
( 十 五 ) 介 乎 莊 士 敦 道 與 軒 尼 詩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盧 押 道 ; 及
( 十 六 ) 介 乎 維 園 道 天 橋 與 高 士 威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線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晏 頓 街 。
( 二 ) 金 鐘 道 西 行 線 ;
( 三 ) 由 正 義 道 北 行 前 往 金 鐘 道 西 行 的 一 條 支 路 ;
( 四 ) 由 紅 棉 道 天 橋 南 行 前 往 金 鐘 道 西 行 的 一 條 支 路 ;
( 五 ) 介 乎 花 園 道 天 橋 與 金 鐘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花 園 道 ;
( 六 ) 介 乎 金 鐘 道 與 畢 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皇 後 大 道 中 ;
( 七 ) 銀 行 街 ;
( 八 ) 介 乎 下 亞 厘 畢 道 與 德 輔 道 中 之 間 的 一 段 雪 廠 街 ;
( 九 ) 都 爹 利 街 ;
( 十 ) 介 乎 金 鐘 道 與 畢 打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德 輔 道 中 西 行 線 ; 及
( 十 一 ) 介 乎 花 園 道 與 雪 廠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下 亞 厘 畢 道 。

下 列 道 路 於 任 何 時 間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封 閉 :
( 一 ) 帆 船 街 ;
( 二 ) 介 乎 銀 幕 街 與 興 發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琉 璃 街 ;
( 三 ) 介 乎 留 仙 街 與 清 風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電 氣 道 ;
( 四 ) 介 乎 柏 景 臺 外 連 接 路 與 興 發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留 仙 街 ;
( 五 ) 介 乎 高 士 威 道 與 留 仙 街 之 間 的 一 段 興 發 街 ;
( 六 ) 介 乎 銅 鑼 灣 道 支 路 與 維 園 道 西 行 線 之 間 的 一 段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線 ; 及
( 七 ) 介 乎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與 駱 克 道 之 間 的 一 段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線 。

乙 、 交 通 改 道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告 士 打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將 不 可 右 轉 入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北 行 線 的 掉 頭 位 ;
( 二 ) 怡 和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糖 街 ;
( 三 )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線 ;
( 四 ) 百 德 新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東 行 線 ;
( 五 ) 加 寧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京 士 頓 街 西 行 線 ;
( 六 ) 邊 寧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渣 甸 街 ;
( 七 )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左 轉 入 堅 拿 道 東 南 行 線 ;
( 八 ) 羅 素 街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堅 拿 道 東 交 界 左 轉 ;
( 九 ) 堅 拿 道 西 北 行 近 霎 西 街 的 車 輛 將 改 行 前 往 堅 拿 道 天 橋 北 行 線 的 上 斜 路 ;
( 十 ) 霎 西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將 改 行 前 往 堅 拿 道 天 橋 北 行 線 的 上 斜 路 ;
( 十 一 ) 霎 西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往 寶 靈 頓 道 北 行 線 ;
( 十 二 ) 寶 靈 頓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往 霎 西 街 東 行 線 ;
( 十 三 ) 灣 仔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往 摩 理 臣 山 道 南 行 線 ;
( 十 四 )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加 寧 街 南 行 線 ;
( 十 五 )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百 德 新 街 南 行 線 ;
( 十 六 ) 沿 維 園 道 西 行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的 支 路 行 駛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加 寧 街 交 界 前 右 轉 ; 及
( 十 七 ) 維 園 道 天 橋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英 皇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銅 鑼 灣 道 南 行 線 或 右 轉 往 興 發 街 北 行 線 ;
( 二 ) 銅 鑼 灣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摩 頓 臺 ;
( 三 ) 銅 鑼 灣 道 北 街 的 車 輛 不 可 進 入 伊 榮 街 , 必 須 左 轉 入 禮 頓 道 西 行 線 ;
( 四 ) 邊 靈 頓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敬 誠 街 ;
( 五 ) 怡 和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可 右 轉 入 銅 鑼 灣 道 南 行 線 或 禮 頓 道 西 行 線 ;
( 六 ) 恩 平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蘭 芳 道 西 行 線 ;
( 七 ) 啟 超 道 興 利 中 心 停 車 場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利 園 山 道 南 行 , 然 後 右 轉 入 富 明 街 ;
( 八 ) 禮 頓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黃 泥 湧 道 ( 專 利 巴 士 除 外 ) ;
( 九 )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駱 克 道 西 行 線 ;
( 十 ) 駱 克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線 ;
( 十 一 ) 天 樂 裡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二 ) 史 超 域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三 ) 菲 林 明 道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四 ) 菲 林 明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西 行 線 ;
( 十 五 ) 分 域 街 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軒 尼 詩 道 東 行 線 ;
( 十 六 ) 大 王 東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在 盧 押 道 路 口 前 左 轉 或 右 轉 ;
( 十 七 ) 莊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譚 臣 道 西 面 路 口 ;
( 十 八 )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譚 臣 道 西 面 路 口 ;
( 十 九 )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盧 押 道 北 行 線 ;
( 二 十 ) 莊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盧 押 道 北 行 線 ;
( 二 十 一 ) 莊 士 敦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船 街 南 行 線 ; 及
( 二 十 二 ) 蘭 杜 街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右 轉 入 莊 士 敦 道 東 行 線 。

下 列 道 路 將 由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正 義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直 駛 至 正 義 道 天 橋 ;
( 二 ) 皇 後 大 道 東 西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左 轉 入 正 義 道 ;
( 三 ) 金 鐘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皇 後 大 道 東 東 行 線 ;
( 四 ) 金 鐘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紅 棉 道 南 行 線 ;
( 五 ) 紅 棉 道 天 橋 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沿 中 國 銀 行 大 廈 落 斜 向 金 鐘 道 西 行 的 道 路 ;
( 六 ) 花 園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改 行 花 園 道 天 橋 ;
( 七 ) 花 園 道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下 亞 厘 畢 道 西 行 線 , 前 往 港 中 醫 院 的 車 輛 除 外 ( 如 情 況 許 可 ) ;
( 八 ) 己 連 拿 利 北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下 亞 厘 畢 道 東 行 線 , 前 往 港 中 醫 院 的 車 輛 除 外 ( 如 情 況 許 可 ) ; 及
( 九 ) 雲 鹹 街 東 行 的 車 輛 在 己 連 拿 利 與 下 亞 厘 畢 道 的 交 界 前 必 須 左 轉 , 前 往 港 中 醫 院 的 車 輛 除 外 ( 如 情 況 許 可 ) 。

下 列 道 路 於 任 何 時 間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開 始 實 施 改 道 :
( 一 ) 大 坑 道 天 橋 北 行 的 車 輛 必 須 直 駛 至 維 園 道 天 橋 北 行 , 前 往 告 士 打 道 西 行 ;
( 二 )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波 斯 富 街 南 行 線 ;
( 三 ) 高 士 威 道 東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左 轉 入 興 發 街 北 行 線 ; 及
( 四 ) 英 皇 道 西 行 的 車 輛 不 准 右 轉 入 興 發 街 北 行 線 。

丙 、 巴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於 封 閉 道 路 上 的 巴 士 站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開 始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巴 士 服 務 回 復 正 常 為 止 。

丁 、 公 共 小 巴 及 的 士 站 暫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於 封 閉 道 路 上 的 公 共 小 巴 站 及 的 士 站 將 由 下 午 一 時 開 始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戊 、 街 上 泊 車 位 暫 停 使 用 :

所 有 位 於 銅 鑼 灣 道 及 告 士 打 道 輔 助 道 路 上 的 泊 車 位 , 包 括 咪 錶 位 , 將 於 中 午 十 二 時 至 晚 上 七 時 暫 停 使 用 。

己 、 停 車 場 暫 停 使 用 :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公 眾 停 車 場 的 泊 車 位 將 由 上 午 十 時 至 下 午 六 時 暫 停 使 用 , 傷 殘 人 士 使 用 的 泊 車 位 除 外 。

由 於 封 路 關 係 , 由 下 午 一 時 三 十 分 起 , 車 輛 不 可 進 出 下 列 公 眾 或 私 人 停 車 場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 一 ) 告 士 打 道 三 百 一 十 號 柏 寧 酒 店 ( 記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 二 ) 告 士 打 道 三 百 一 十 一 號 皇 室 堡 ( 記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及
( 三 ) 百 德 新 街 二 號 恆 隆 中 心 ( 記 利 佐 治 街 入 口 ) 。

由 於 封 路 關 係 , 由 下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起 , 車 輛 不 可 進 出 下 列 公 眾 或 私 人 停 車 場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 一 ) 摩 頓 臺 九 號 ;
( 二 ) 高 士 威 道 六 十 六 號 香 港 中 央 圖 書 館 ;
( 三 ) 富 豪 香 港 酒 店 ;
( 四 ) 敬 誠 街 好 景 停 車 場 ;
( 五 ) 軒 尼 詩 道 五 百 號 興 利 中 心 ( 車 輛 可 經 富 明 街 離 開 該 停 車 場 進 入 波 斯 富 街 ) ;
( 六 ) 登 龍 街 露 天 停 車 場 ;
( 七 ) 安 樂 裡 ;
( 八 ) 軒 尼 詩 道 三 百 三 十 八 號 北 海 中 心 ;
( 九 ) 軒 尼 詩 道 二 百 五 十 號 卓 能 2 1 世 紀 廣 場 ; 及
( 十 ) 軒 尼 詩 道 四 十 八 號 上 海 實 業 大 廈 。

由 於 封 路 關 係 , 由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起 , 車 輛 不 可 進 出 下 列 公 眾 或 私 人 停 車 場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 一 ) 皇 後 大 道 中 二 號 長 江 中 心 ;
( 二 ) 花 園 道 一 號 中 銀 大 廈 ;
( 三 ) 皇 後 大 道 中 三 號 渣 打 銀 行 大 廈 ;
( 四 ) 皇 後 大 道 中 九 號 隔 鄰 的 小 巷 。

庚 、 電 車 站 暫 停 使 用

( 一 ) 沿 高 士 威 道 來 回 方 向 的 電 車 站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四 十 五 起 暫 停 使 用 , 直 至 人 群 散 去 為 止 ; 及
( 二 ) 沿 怡 和 街 來 回 方 向 近 百 德 新 街 的 電 車 站 於 有 需 要 時 將 由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起 暫 停 使 用 。


警 察 公 共 關 係 科 新 聞 公 布 第 七 號



二 ○ ○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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