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時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申請指引

一般資訊

香港只容許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作拍攝用途,而作拍攝用途的改裝槍械及空彈一律須領有有效牌照或獲得警務處處長豁免領牌,方可使用。

任何人士如欲在拍攝外景時使用或處理改裝槍械及空彈,必須至少在擬拍攝前 10個工作天向警察牌照課繳付指定費用,申請豁免許可證及有限度管有權牌照以管制有關改裝槍械及空彈的使用及運送。每次拍攝外景均須取得公共關係部發出的拍攝准許書,才可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為此,申請人須在擬拍攝前的 3個工作天向公共關係部遞交一份填妥的特定申請表* ,列明每個場景的拍攝日期、時間、地點、所使用改裝槍械及使用者的資料,以及預計發射子彈數目。若拍攝在私人或政府產業內進行,申請人需要遞交一份有關地點使用的同意書。

雖然使用仿製槍械(玩具槍)作拍攝用途無須領牌,但警方極力鼓勵影視製作公司預早通知公共關係部知會有關分區,以便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


處理申請須考慮的事項

在收到申請表後,公共關係部及擬拍攝的地點所屬分區會考慮以下各點:

進行外景攝製時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

  1. 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即故事大綱、有關使用改裝槍械及空彈的劇本及警察牌照課發出的豁免許可證)是否全部在擬拍攝前不少於 3個工作天交抵公共關係部;
  2. 有關地點是否適合進行該項拍攝工作;
  3. 若拍攝在公眾地方進行,擬拍攝的時間會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並可能對他們構成危害或滋擾。若拍攝在私人處所進行,會否為附近的居民帶來同樣問題;
  4. 有關拍攝會否展現正面的警察形象;以及
  5. 會否製造噪音,影響附近的居民。

申請結果

若申請獲批,公共關係部會在擬拍攝日期前發出許可證給申請人。若申請被拒,申請人會即時獲得口頭通知。書面回覆只會按申請人要求才發出。

上訴

若申請人感到簽發人員對其申請所作的決定不公,可在擬拍攝前一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向簽發人員的直屬上司提出上訴。

經考慮所有相關資料覆檢申請後,覆檢人員會口頭通知申請人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