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須知

牌照/許可證

保安工作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條例”) 授權保安及護衞服務業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簽發保安公司牌照。而警務處處長 (“處長”) 則獲授權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許可證”)。僱主及僱員均須遵守條例內容,任何人如違反條例規定,即屬犯罪。

僱主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 (條例亦適用於業主立案法團)
  • 除已經獲發保安公司牌照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條例第11(1)條)
  • 任何人均不得授權或要求並未持有有效許可證的人為他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如住所佔用人僱用保安人員於該住所擔任保安工作者則不在此限。(條例第12條)
  • 任何人僱用或終止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已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均須於開始僱用或終止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或終止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條例第13條)
僱員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及許可證之條件 條例內容
  • 任何人必須持有由處長發出的有效許可證,方可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條例第10條)
  • 持證人士必須遵照許可證之條件以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條例第10條)
許可證之條件 (條例第10條訂明持證人須遵守許可證條件)
  • 除受僱於持牌保安公司者之外,持證人如更換僱主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處長。
  • 持證人如遭刑事檢控,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處長。

罰則

  • 任何人如違反條例第11(1)條,經定罪後可判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 任何人如違反條例第10、12或13條,經定罪後可判處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書面通知

  • 僱主及僱員書面通知處長的方法及相關資料可瀏覽警務處網頁: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security.html

條例內容

  • 條例詳細內容可瀏覽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網頁: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常用電話號碼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簽發保安公司牌照及指明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準則)

2801 6181

警務處牌照課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2860 6543

民政事務總署(協助大廈管理)

2835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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