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明操練

牌照/許可證

相關法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文件A305)

第13條 非法操練

  1. 如——
    1. 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而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或
    2. 任何人為向其他人提供指明操練,出席旨在提供指明操練的聚會,而該聚會是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舉行的,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7 年。

  2. 任何人——
    1. 在第 (1)(b) 款所述的聚會中,接受指明操練;或
    2. 出席第 (1)(b) 款所述的聚會,旨在接受指明操練,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3 年。

  3. 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
    1. 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進行的指明操練;或
    2. 接受或參與在境外勢力控制、指使、資助或支援下進行的指明操練,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5 年。

  4. 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准許——
    1. 在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舉行的聚會中,提供指明操練;
    2. 代境外勢力提供指明操練;
    3. 在與境外勢力合作下,提供指明操練;
    4. 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或要求下,提供指明操練;或
    5. 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提供指明操練,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

  5. 第 (3) 及 (4) 款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指明作為是有關的人以其公務人員身分履行職責所需的;
    2. 有關指明操練是根據特區法律進行的;
    3. 有關的人並非中國公民,並具有某外國的國籍,而該人因在該外國的政府的武裝部隊中服務,或因擔 任該外國的政府的執法人員,作出指明作為;
    4. 有關的人具有某外國的國籍或居民身分,而該人為遵守該外國的法律規定而在該外國的政府的武裝部 隊中服務,因而作出指明作為;
    5. 中國有參與有關指明操練,而有關的人以軍人或執法人員身分作出指明作為;或
    6. 有關指明操練由外國政府的軍事、國防或警察部門提供,而該等操練是教育機構為在該教育機構接受 全日制教育的學生舉辦或安排的課程或課餘活動的一部分。

  6. 如——
    1. 某人在本條生效日期之前作出某項作為,而該項作為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仍然持續;或
    2. 某人根據在該日期之前訂立的某項安排或協議,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某項作為,
    而該人若非因有本款便會就該項作為而犯了第 (3) 或(4) 款所訂罪行,則該人不得就該項作為而被裁定犯上述罪行。

  7. 凡任何作為是在本條生效日期後 6 個月屆滿後作出或繼續作出的,第 (6) 款並不就該項作為而適用。

  8. 在本條中——

    指明作為 (specified act) 就第 (3) 或 (4) 款所訂罪行而言,指構成該罪行的作為;

    指明操練 (specified drilling)——
    1. 指以下事宜的訓練或操練——
      1. 使用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 第 245 章 ) 第 2(1) 條所界定者 );
      2. 進行軍事練習;或
      3. 進行變陣演習;但
    2. 如某項活動屬 (a)(i) 段所指的訓練或操練但純粹為康樂目的而進行的——不包括該項活動;
    教育機構 (educational establishment)——
    1. 指任何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但
    2. 不包括專門提供軍事訓練或操練課程的教育機構。

申請方法

  • 申請人可向警察牌照課申請與指明操練有關的准許。
  • 申請人須預備下列文件,親身交回、郵寄或電郵至警察牌照課 (電郵地址sd-licensing@police.gov.hk):
A. 適用於指明操練提供者申請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包括申請人及已知之參與者)
  • 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副本 (包括申請人及已知之參與者)
  • 機構註冊證書副本 (包括所有本地 / 海外之主辦及協辦機構)
  • 相關活動 / 指明操練訓練記錄 (如適用)
  • 活動 / 指明操練詳情及內容 (包括活動目的、對象、收費及流程等)
  • 活動 / 指明操練場地的平面圖及照片
  • 活動 / 指明操練提供者及參與者之制服或展示在橫額、旗幟和T 恤等物件上的標誌等圖樣 (如適用)
  • 攻擊性武器清單及圖樣 (如適用)
  • 相關牌照副本 (例如槍械、武術兵器等) (如適用)
  • 獲授權證明文件 (假如進行活動 / 指明操練的範圍包括私人物業 / 樓宇內的公用地方,並已獲有關業權人 / 管理機構批准,須一併遞交有關證明文件)
  • 聘用文件或邀請信 (例如受聘用或邀請而提供活動 / 指明操練)
  • 其他相關文件
B. 適用於指明操練參與者之個人申請
  • 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副本
  • 活動 / 指明操練提供者名稱及其聯絡方式
  • 活動 / 指明操練提供者會員證明或學生證明 (如適用)
  • 參與活動 / 指明操練的證明文件 (例如單據、收條、聘用文件或邀請信等)
  • 活動 / 指明操練詳情及內容 (包括活動目的、收費及流程等)
  • 家長或合法監護人個人資料 (如申請人未滿18歲,需要家長或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旅行證件副本,以及與申請人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 其他相關文件


查詢

電話:2860 6551
電郵:sd-licensing@police.gov.hk
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