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身份證明文件

一般資訊

查閱身分證明文件

此網頁是供公眾人士參閱的一般指引,其目的並非代表正確的法律立場。故此在終判斷警方在這方面的處理方法是否正確時,不應以此作為準則。任何人士如欲索取在這問題上進一步的資料,可往任何警署報案室尋求協助。

  • 警務人員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身份證明文件的攜帶及出示》賦予的權力,向市民查閱其身份證明文件。任何人如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即屬違法。

  •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B條規定,“ 身份證明文件” 包括:

    • 有效身份證;
    • 由人事登記處處長發出的文件;
    • 有效旅行證件;
    • 獲發給的越南難民證;
    • 或其他豁免人士所持的身份證明文件;

  • 如市民未能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警務人員可要求他在合理時間及情況下解釋及證實身份。視乎情況需要及該人的態度,警務人員可向其作出口頭警告、帶返警署作進一步查詢、作出票控行動或甚至拘捕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