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資訊

常見問題


  1. 有司機違反交通條例?
  2. 如何投訴不公平被票控定額罰款告票,或查詢告票事宜?
  3. 我如何查詢香港的交通意外數字?
違例泊車事項(Pol 525)
  1. 如何繳付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的定額罰款?
  2.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何時會發出?
  3. 如果於「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訂明的期限過後仍未繳交定額罰款,有何後果?
  4. 如果沒有依照法庭命令繳交罰款,法庭會如何處理?
  5. 怎樣申請退回多繳的罰款?
  6. 如果認為通知書是不合理發出,應怎樣作出書面投訴?
  7. 如果認為表格1及表格2是不合理地發出,應怎樣親身作出投訴?
  8. 如何就停車收費錶失靈提出投訴?
  9. 登記車主如何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10. 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之後仍然收到傳票,應如何處理?
  11. 如果從未收到任何「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但收到法庭命令,應如何處理?
  12. 遺失「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怎麼辦 ?
  13. 如果我認為不應該為接獲的法庭命令負責,該如何處理?
  14. 登記車主的地址如有更改,應怎樣做?
  15. 車主就「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的不合理發出作出投訴後,應怎樣做?
違例駕駛告票事項(Pol 570)
  1. 收到違例駕駛告票後應如何付款?
  2. 為何我在繳交定額罰款後仍然收到繳款通知書?
  3. 如罰款逾期仍未清繳,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
  4. 未能如期繳款,有什麼辦法處理?
  5. 如何申請退回多交的罰款?
  6. 怎樣作出書面投訴?
  7. 如果要親身投訴不合理發出告票,應到那裏投訴?
  8. 如何提出爭議?
  9. 若收到法庭命令之前,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收件人本身沒有獲悉該書,應如何處理?
  10. 遺失告票怎麼辦?
  11. 如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者地址有更改,應如何處理?
交通傳票事項
  1. 提出申請傳票是否有時間限制?
  2. 如何計算時間?
  3. 是否所有道路交通條例的罪行都有檢控時限?
  4. 觸犯那些交通違例事項會被記分?
  5. 駕駛者被記滿15分時會怎樣?
  6. 如有有關交通傳票的查詢或投訴, 我應怎辦?
  7. 如登記車主的地址有更改,應如何處理呢?



1. 有司機違反交通條例,應如何處理?

當發現有司機在道路上駕駛車輛違反交條例時,閣下可;

  • 記錄事件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車輛號碼和違例過程。

  • 及後可往事件發生地點所屬總區交通部報案室投訴上述違例事件、前往任何 警署報案室 舉報或致電 報案室 舉報。



2. 如何投訴不公平被票控定額罰款告票,或查詢告票事宜?

如閣下感覺被不公平票控定額罰款告票,或想查詢相關告票事宜,閣下可用書面或親身前往香港軍器廠街一號警政大樓十一樓中央交通檢控組查詢;亦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有關熱線181-181查詢。此外,亦可透過 電子報案室 進行投訴。


3. 我如何查詢香港的交通意外數字?

如欲查詢有關的交通意外數字,可瀏覽我們的警隊網頁的 交通意外統計數字


4. 如何繳付違例泊車「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的定額罰款?

罰款須在「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發出日期起計21天內按照通知書背頁所載的繳款辦法繳交,以便解除對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


5.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何時會發出?

如違例人士在「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發出日期起計21天內仍未繳付罰款,警方會在違例日期起計6個月內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郵寄至違例車輛登記車主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車主必須依照通知書上的規定,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提出在法庭爭議。


6. 如果於「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訂明的期限過後仍未繳交定額罰款,有何後果?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第16(2)條,任何人獲送達「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後,如沒有在表格2訂明的限期前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告知警務處處長他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律政司司長會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提出申請,命令該人繳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以及訟費港幣1,080元。同時,裁判官亦會對該人實施以下限制,直至有關命令的款項已經繳付為止。

  1. 拒絕向該人發出駕駛執照及續期;
  2. 拒絕該人名下的任何車輛牌照續期;
  3. 拒絕該人名下任何登記車輛的車輛過戶;以及
  4. 拒絕發出該人的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

7. 如果沒有依照法庭命令繳交罰款,法庭會如何處理?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第23條,任何人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沒有繳付有關款項,律政司司長會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頒發一項命令,指示以扣押該人的任何財物及實產以及出售該等財物及實產的方式,徵取有關條例所訂明的所有訟費。


8. 怎樣申請退回多繳的罰款?

如欲申請退回就同一份「定額罰款通知書」多繳的罰款,須將有關繳款收據正本寄回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如未能提供收據正本,請以書面向第4組申請郵寄索取一份「彌償損失承諾書」,然後填妥該承諾書並寄回第4組。該組會安排由庫務署署長直接將退款支票寄給「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的收件人。


9. 如果認為通知書是不合理發出,應怎樣作出書面投訴?

你可以書面向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或透過傳真(號碼:2200 4320) 或填寫香港警務處公共網頁內〈受爭議的定額罰款告票〉網上表格 向該組提出投訴,信內寫上你的個人資料、電話號碼、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號碼及投訴原因或理據,並附上有關通知書影印本。

第4組人員接獲你的來信後會展開調查,並會在大約兩個月後通知你有關結果。


10. 如果認為表格1及表格2是不合理地發出,應怎樣親身作出投訴?

你可帶同「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到任何一間警署作出投訴,或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1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諮詢處查詢或填寫投訴表格。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休息


有關投訴會轉交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人員調查,並會在大約兩個月後通知你有關結果。


11. 如何就停車收費錶失靈提出投訴?

如懷疑停車收費錶失靈,應立即致電顯示在收費錶上的電話號碼,通知停車收費錶管理公司。如致電投訴之後,你的車輛仍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被票控違反交通違例事項第21項,你可以書面向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或透過傳真(號碼:2200 4320)向該組提出投訴,信內寫上有關「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及所使用的認可的繳費媒介帳戶號碼及相關的繳款編號、你的聯絡地址及電話,並附上有關通知書影印本。

第4組人員接獲你的來信後會展開調查,並會在大約兩個月後通知你有關結果。



12. 登記車主如何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

如登記車主欲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可以簽署「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背頁的爭議通知書,然後寄交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或以書面向該組提出。有關文件必須由登記車主簽署或蓋上公司印章(如登記車主是一間公司),並在表格2訂明的限期前送交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13. 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之後仍然收到傳票,應如何處理?

你應出席有關傳票的裁判官法庭聆訊,或在出庭前兩個完整工作日前,到任何裁判法院的繳費處出示有關傳票,並繳交傳票所訂明的款項,以便解除對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


14. 如果從未收到任何「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但收到法庭命令,應如何處理?

你可在接獲法庭命令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但須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明,證明你沒有接獲表格2並非由於你有任何疏忽。你亦可致電法庭命令所載的法庭查詢電話,查詢有關覆核程序。


15. 遺失「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怎麼辦 ?

如沒有在「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 記錄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繳交定額罰款,「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會在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後,六個月內,郵寄到車主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收到該通知書後,你可以依照該通知書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在法庭爭議。


16. 如果我認為不應該為接獲的法庭命令負責,該如何處理?

你可向裁判官申請覆核或致電法庭命令所載的法庭查詢電話,查詢有關法庭命令。


17. 登記車主的地址如有更改,應怎樣做?

登記車主的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必須在更改後72小時內通知運輸署署長

 


18. 車主就「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的不合理發出作出投訴後,應怎樣做?

投訴案件的調查不會影響「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所載的訴訟程序。車主應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在法庭爭議。如調查後有關通知書獲撤銷,已繳罰款將會退還。否則,如警方調查後決定不撤銷有關通知書,便會按照法例向法庭申請命令,命令車主繳付雙倍定額罰款連訟費港幣1,080元。如車主申請撤銷該命令,便須出席法庭聆訊。

19. 收到違例駕駛告票後應如何付款?

違例者可以在告票發出日起計廿一天內按背頁所列明的付款方法繳款,即可解除對該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不論現場告票是否經已繳款,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亦會按法例寄往告票收受人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告票上與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內的電子繳款號碼及帳類會不同,以供電腦系統識別。如現場告票與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的罰款數額相同,而違例者已按現場告票指示繳付全額罰款,則無須再次依照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繳交罰款。如違例者並非在現場被截停及票控,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便會寄往違例者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違例者可以根據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發出日起計廿一天內按背頁所列明的付款方法繳款。


20. 為何我在繳交定額罰款後仍然收到繳款通知書?

根據現行法例,不論定額罰款告票的定額罰款是否已繳付,警務處處長都須把繳款通知書(即第240章下的表格2 —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郵寄至違例者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有關繳款通知書告知違例者被指所干犯的附表違例事項詳情,並要求他繳付通知書所示的定額罰款,或通知警務處處長他欲就有關附表違例事項提出爭議。如果違例者已繳付繳款通知書所示的附表違例事項的相同金額定額罰款,便不必理會有關繳款通知書。

註:由於定額罰款告票上的電子繳款編號有獨特的法律及行政用途,因此與繳款通知書上的編號不同。繳款通知書上的賬單類別編號為「04」,請勿與定額罰款告票上的賬單類別編號「02」混淆。


21. 如罰款逾期仍未清繳,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

若罰款未能於最後繳款限期當日或之前繳交,法庭會於最後繳款日起計約兩個月後發出法庭命令,違例者可依照指示繳付定額罰款、一項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訟費或向裁判官書面申請覆核。

如有需要,違例者可以致電2677 8373到裁判法院作進一步查詢。


22. 未能如期繳款,有什麼辦法處理?

申請逾期繳款,違例者可以透過網上電子報案中心、郵遞(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三十樓)、傳真(2200 4319)或親身到警察總部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一樓)以書面查詢,亦可遞交申請至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投遞箱 (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時至下午八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23. 如何申請退回多交的罰款?

申請退還多繳罰款,違例者可以透過電子報案中心、郵遞(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三十樓)、傳真(2200 4319)或投遞箱(地址: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時至下午八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等方式遞交有關繳款證明或紀錄至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三組,經核實之後,會由庫務處處長將退款本票以平郵方式寄畀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收受人。


24. 怎樣作出書面投訴?

違例者可以透過網上電子報案中心、郵遞(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三十樓)、傳真(2200 4319)或親身到警察總部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一樓)以書面查詢或投訴,違例者亦可遞交申請至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投遞箱(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時至下午八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三組人員在接獲違例者的查詢或投訴後會展開調查,並以書面回覆。

 


25. 如果要親身投訴不合理發出告票,應到那裏投訴?

你可帶同告票或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到任何一間警署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一樓),填寫查詢或投訴表格。

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查詢櫃檯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休息


26. 如何提出爭議?

違例者可於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或之前簽署通知書下半部的爭議回條寄回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三組(地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三十樓),亦可以投遞方式將已簽署的爭議回條遞交至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一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投遞箱。(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六時至下午八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三組人員收到通知後,事件會以申訴方式交由裁判官按照相關條例裁定,傳票將會在適當時候向違例者送達,違例者必須按指定時間出庭答辯。

如違例者在提出爭議後,沒有應傳票出庭應訊,或在應訊後並沒有提出免責辯護或提出瑣碎無聊或無理取鬧的免責辯護,則可被判繳付定額罰款、一項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訟費。


27. 若收到法庭命令之前,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收件人本身沒有獲悉該書,應如何處理?

違例者收到法庭命令後,必須依照法庭命令繳交罰款或直接向法庭以書面申請覆核。如有需要,可以致電2677 8373到裁判法院作進一步查詢。

如違例者沒有收過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而這並非由於違例者的疏忽所致,違例者有權在收到命令後直接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及提出有關的證據。


28. 遺失告票怎麼辦?

如違例者遺失現場發出之告票,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會按法例要求於違例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寄往告票收受人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收到後,違例者可以按通知書上的指示於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或之前繳交罰款。


29. 如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者地址有更改,應如何處理?

如果地址不正確,違例者必須向運輸署更正地址。根據法例,駕駛執照持有人或車輛登記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地址、電子聯絡方式或身分證明文件如有更改,須在改變出現後七十二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將該項改變通知運輸署署長。


30. 提出申請傳票是否有時間限制?

除可公訴罪行外,所有罪行須於干犯該罪行後計的六個月內提出檢控。

31. 如何計算時間 ?

  1. 不包括干犯罪行當日;
  2. 如六個月檢控限期的最後一日是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檢控限期將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內。

     


32. 是否所有道路交通條例的罪行都有檢控時限 ?

不是。以下交通罪行沒有檢控時限:

i.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ii.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iii.      危險駕駛;
iv.      所有酒後駕駛及藥後駕駛有關的罪行。


33. 觸犯那些交通違例事項會被記分 ?

 只是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的交通違例才會被記分。香港法例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內列載出超過五十項會被記分的交通違例。


34. 駕駛者被記滿15分時會怎樣 ?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須取消他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不少於3個月。  


35. 如有有關交通傳票的查詢或投訴, 我應怎辦?

你可以寫信給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2組要求調查,地址是: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2組。你亦可透過信件傳真到2200 4318 給第2組。該組將會進行調查及通知你調查的結果。

36. 如登記車主的地址有更改,應如何處理呢?

如登記車主的地址有任何更改,車主必須72小時內通知運輸署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