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服务承诺列明香港警务处刑事部所承诺的服务标准,以及市民查询或提出意见的相关途径。
本服务承诺涵盖下列警务工作:
刑事调查;
给予证人安心的保证;
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申请;
处理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申请;及
处理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申请。
警方会就所有罪案举报进行调查。报案人或受害人将在以下指定时限内获警方通知调查进度或结果:
警方会通知报案人下列事项:
案件上诉期限届满后,警方会将曾于审讯中用作证物的财物尽快交还物主。
无需用作证物的财物将尽快交还物主。
警方接获报案后,会提供该案调查人员的办公室电话号码,并列印于刑事调查单位联络卡交由你保存。
如你是性罪行受害人,通常会由相同性别的警务人员单独接见。
警方会见未满16岁青少年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时,一般会安排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人陪同,除非此安排将构成妨碍司法公正或对他人造成伤害。
如你须出庭作证,案件主管将在知悉聆讯日期后通知相关日期、时间和地点。
被评估为可能受真正威吓的证人,警方将采取适当的保护证人措施。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以及须就性虐待、残暴、袭击或恐吓伤害他人等罪行出庭作证的儿童,在与警方会面时或会被录影以作呈堂用途。上述人士及性罪行申诉人如须出庭作证,亦可能在支援人员陪同下,以电视直播方式作供。
申请结果会于申请人递交全部所需文件及费用,并成功完成指纹采集后四星期内发给相关领事馆、移民局或政府部门。有关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请参阅:www.police.gov.hk/ppp_sc/11_useful_info/cert_no_crime.html。
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会于接获申请后40日内拟备申请结果,并以电话通知申请人亲临办事处领取。如有犯罪纪录,会发出资料副本;如无,则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9(1A)条,只会提供口头通知。有关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请参阅: www.police.gov.hk/ppp_sc/11_useful_info/ccd.html。
如申请人没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结果将于递交全部所需文件及费用,以及成功完成指纹采集后五个工作日内上载至自动电话查询系统。有关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请参阅:www.police.gov.hk/ppp_sc/11_useful_info/scrc.html。
警务处会分析每宗案件的调查工作,以监察服务标准。
警务处致力对每宗举报案件进行公平、精练和专业的调查。
警方悉力以赴为市民提供高效服务,如对案件有任何疑问,或希望提供有助于我们改善服务的建议,请联络所属分区警署警民关系主任,或致函分区警署。
如就申请犯罪纪录证明书或刑事定罪纪录资料提出建议,请联络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及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主管(电话: 2860 6555)。
如就申请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提出建议,请联络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办事处主管(电话:2860 1955)。
如你认为个案处理未如理想,可透过以下途径提出:
亲身前往各警署报案室;
如欲亲身向投诉警察课作出投诉,可透过投诉热线2866 7700预约;
致电投诉热线2866 7700或传真至2200 4460或2200 4461;
致函湾仔军器厂街一号警察总部投诉警察课;或
使用香港警务处网页上的「投诉警察电子表格」或香港警察流动应用程式「电子报案中心」内的电子报案表格。
如需索取下列资料,你可联络区内警署警民关系主任、亲临各区警署、或参阅香港警务处网页:
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现身处本港申请人须知」、「现身处海外申请人须知」及「常见问题」;
刑事定罪纪录资料的「申请人须知」及「常见问题」;及
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的「申请人须知」、「雇主须知」及「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