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一般資訊

涵蓋範圍

問.1 甚麼人士有資格申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答.1

查核機制下的「合資格申請人」是指為個人僱主*(例如為子女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聘用私人導師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機構或企業(包括學校、殘疾人士院舍、私營補習中心及私營興趣活動機構如泳會、球會、音樂中心等)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


  1. 準僱員;
  2. 合約續期僱員;
  3. 由外判機構派往其他機構或企業的僱員;
  4. 準自僱人士;及
  5. 志願工作者。

*個人僱主不適用於「志願工作者」


「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定義為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的工作。一般而言,有關工作的日常職務可以屬於以下其中一項:


  1. 主要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教師、補習社導師、興趣班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兒科醫生及護理人員、特殊學校導師、私人補習導師、運動教練、義教導師等);
  2. 職位的工作地點是在服務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處所內 (例如在學校或補習社內工作的一般職員或助理、圖書館管理員及清潔工人等);或
  3. 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尤其是未經監察的接觸(例如長期聘任的校巴司機、兒童活動助理等)。

「工作」包括由個人履行的以下工作:


  1. 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從事的工作;
  2. 志願工作;
  3. 作為教育或職業課程一部分而接受的培訓;及
  4. 自僱的工作。
問.2現職合約僱員續約時,是否與新入職的準僱員一樣,可要求他們進行查核?
答.2

查核機制涵蓋受聘於機構或企業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合約續期僱員。如有需要,僱主可於續約前要求該僱員進行查核。(查核機制的涵蓋範圍暫時並不包括無需續約的現職員工。)

問.3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由外判服務機構調派到機構或企業經常/定期工作的員工(例如興趣班導師、保安員或清潔工人)進行查核?
答.3

查核機制涵蓋由外判服務機構派往其他機構或企業經常或定期提供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僱員。機構或企業可要求外判服務機構為其將派往提供服務的員工進行查核,並要求外判服務機構將有關員工的查核結果以書面形式轉告機構或企業,有關安排須獲相關員工同意。


機構或企業應將有關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要求,列明在投標及/或合約文件上。為方便警方核實申請人的工作屬查核範圍,外判服務機構須向有關員工發出證明書,讓這些員工自願向警方申請查核。


一般而言,我們鼓勵外判服務機構應盡可能在有關員工被派往機構或企業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前要求他們進行查核。但考慮到外判服務機構的員工可能時有所變動,視乎個別情況,機構或企業可以其專業判斷作出合適的安排。


假如外判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而其員工在機構或企業工作時會受到妥善的監察,例如機構或企業透過外判合約聘請,進行短期維修的工人、送貨員、公開講座的演講者、表演嘉賓等,則無需申請查核。我們亦不建議機構或企業要求這些員工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任何情況下,機構或企業有責任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如監察上述員工的工作。查核本身不能亦不應取代謹慎的聘任程序和妥善的監管。

問.4個人僱主、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自僱人士(例如私人補習導師、保姆車司機、運動教練等)進行查核?
答.4

由2024年12月16日起,查核機制的涵蓋範圍已擴大至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準」自僱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私人補習老師、音樂老師及運動教練等。個人僱主例如為子女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聘用私人導師的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可以在甄選程序的後期要求他們有意聘請的「準」自僱人士進行查核。

問.5機構或企業如需要聘用僱員或招募義工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接觸的工作,是否必須要求這些僱員或義工進行查核?
答.5

查核機制屬自願性質。僱主熟悉工作或活動的模式和環境,應按實際情況,評估工作或個別活動的風險,並充分考慮是否需要有關人士進行查核。然而,由於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我們建議聘任僱員或招募義工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及企業,透過機制查核合資格申請人是否有性罪行的定罪紀錄,讓僱主在完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聘任決定。

問.6機構或企業能否只要求男性僱員進行查核?
答.6

為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不論男女,我們建議聘請僱員或招募義工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機構或企業應要求合資格申請人進行查核。

問.7機構或企業是否可以要求現職員工進行查核?
答.7

現時,機制尚未涵蓋現職自僱人士。 為進一步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政府會將查核機制涵蓋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及自僱人士。政府會適時公布相關詳情。

問.8家長能否查核他們有意聘請的私人補習導師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答.8由2024年12月16日起,查核機制將擴大至涵蓋「準」自僱人士,包括但不限於私人導師、音樂老師、運動教練及提供上門服務的人士,相關僱主亦不再限於機構或企業而會同時涵蓋個人,例如家長。因此,家長可以在甄選程序的後期要求他們有意聘請的私人補習導師進行查核。

問.9該名私人補習導師/私人運動教練已為我的子女服務多年,我是否仍可要求他進行查核?
答.9

現時,機制尚未涵蓋現職自僱人士,但為進一步加強對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保護,政府會將查核機制涵蓋範圍進一步擴大至涵蓋所有現有僱員及自僱人士。政府會適時公布相關詳情。

問.10志願工作者是否可以提交申請?
答.10機制的涵蓋範圍已於2025年12月15日擴展至「志願工作者」(包括但不限於義教老師和義務運動教練),由招募團體自行評估個別活動的風險後決定是否需要該志願工作者進行查核。

問.11我是一名自僱人士,打算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工作,我可以申請查核嗎?
答.11

如你的工作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接觸,在僱主(包括個人僱主、機構或企業)的要求下,你可連同該僱主向你發出的僱主證明書(範本)自願向本處提交申請。本處只接受提供有效僱主證明書的申請。

問.12未滿 18 歲的人士可以申請查核嗎?
答.12

可以。凡未滿 18 歲的申請人,必須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方可遞交申請或其他手續。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所須文件上簽署,以確定父母或監護人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如經網上遞交申請,未滿18歲的申請人須上載父母或監護人簽署的同意書。

申請程序

問.13如查核機制的合資格申請人自願提出查核,但僱主認為無須查核,拒絕發出證明書,該申請人是否仍可以提出查核?
答.13

僱主發出的證明書用以證明申請人的工作屬查核範圍(即申請人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及確認僱主完全明白僱主須知內的條款。故此,如果申請人未能出示有關僱主發出的證明書,他的申請將不獲受理。申請人應事先與僱主溝通,確定是否需要提出查核。

問.14未經預約的申請人可否直接前往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提交申請?
答.14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經網上預約系統預約遞交申請的時段。未經預約的申請恕不受理。


由2024年12月16日起,合資格新申請人及提交續延申請人士亦可經網上平台提交申請,請按此前往相關網頁。我們建議合資格申請人於網上遞交申請,以節省輪候和親身前往辦事處辦理申請的時間。

問.15申請人可用甚麼方式繳交查核申請的費用?
答.15

查核申請的費用為每人港幣130元,而續延申請則為每人港幣76元。


如申請人親身前往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遞交申請,可以八達通卡、易辦事或轉數快付款,或在警察總部出納部以現金付款;如申請人經網上平台遞交申請,可以信用卡、轉數快或繳費靈等方式付款。

問.16如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申請人是否可以要求警務處給予「清白」的書面紀錄?
答.16

不可以。如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警方並不會發出確認書。

問.17申請人能否在申請有效期完結後提出續延申請?
答.17

不可以。申請人須在申請有效期最後三個月內,提交續延有效期的申請。如有效期已過,申請人須重新提出申請。

問.18申請人曾把查詢密碼交予多名僱主,如何避免這些僱主濫用查詢密碼或洩露他的查詢密碼?
答.18

僱主不得將申請人的查詢密碼、查核結果或其他個人資料,透露予不直接參與聘任相關程序的人士,亦不得使用有關個人資料作遴選、招聘或聘用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任何人使用申請人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作首度收集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可能會因違反《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而須負上法律責任。


僱主在查核前,必須閱讀《僱主須知》,確定完全明白這項服務的條款及條件,包括僱主需要履行的責任;申請人亦應自行紀錄自己曾向哪些僱主提交查詢密碼。


申請人如懷疑查詢密碼已經在不受他本人控制的情況下被洩露,應盡快通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在確認身份後,原來的查詢密碼將會失效,申請人將獲發新的查詢密碼。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當申請人不再需要查核結果時,應立即撤銷其查核帳戶(可經網上服務申請平台或親身前往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遞交申請[無需預約])。

問.19申請人可以使用智能裝置提交指紋嗎?
答.19

不可以。目前為止,智能裝置的指紋認證技術並未達到可用於查核刑事定罪紀錄的水平,故申請人必須前往指定地點,以專用的儀器套取指紋,以確保查核結果的準確性。

問.20申請人於網上提交申請後,需要前往辦事處補交文件正本和取得密碼信嗎?
答.20

申請人經網上提交所須文件後,無須再經電郵、郵寄或親身補交文件正本予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然而,申請獲接納後,需要預約親身前往本處或24小時運作的指定警署提交指紋。


成功提交指紋後五個工作天內,申請人可經網上服務申請平台取得載有14位數字由電腦隨機編配獨特的查詢密碼的信件,並可於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收聽查核結果。

問.21使用「智方便」戶口於網上平台提交申請,有什麼好處?
答.21

網上服務申請平台會將申請人「智方便」內的相關個人資料自動填寫於申請表內,節省提交申請時間。


「智方便+」用戶更可在申請有效期最後三個月內於網上服務申請平台提交續延申請、完成所有申請程序並取得續延後的密碼信,全程無需親身到辦事處辦理。

問.22申請人提交指紋不成功,該怎麼辦?
答.22

未能成功提交指紋的申請人(如指紋磨損),將會經網上服務申請平台收到通知,需要預約前往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以油墨方式套取指紋。申請人只需按指示辦理重新預約套取指紋,並按時到達本處辦理有關事宜便可,如有疑問,可致電3660 7497與本處查詢。

僱主查核

問.23僱主如不要求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工作人士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會否有法律責任?
答.23

查核機制屬自願性質,由僱主自行評估個別工作或活動的風險後決定是否有需要進行查核。任何情況下,僱主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保護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免受性侵犯,我們建議僱主考慮個別工作或活動的情況,按實際需要,審慎考慮是否需要要求合資格申請人進行查核。

問.24僱主可否在招聘廣告中指明職位申請人會被要求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答.24

基於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福祉的大前提,若工作的職務涉及與這類別人士經常接觸,僱主可在招聘廣告中指明或會要求職位申請人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問.25僱主是否可以在招聘員工截止申請後,立即要求職位的所有申請人進行查核?
答.25

為避免不必要地收集個人資料,僱主應在甄選程序的後期,如在已挑選申請人進行面試或確定有意聘用申請人後,才要求申請人進行查核。

問.26若申請人拒絕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僱主可否以此理由不聘用他?
答.26

查核機制屬自願性質,僱主應按實際情況評估個別工作或活動的風險後決定是否有需要進行查核。僱主和合資格申請人須事先溝通,確定其職位的日常職務涉及或相當可能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經常或定期的接觸,並由合資格申請人自願提交查核申請。


僱主應在招聘或處理合約續期時,訂明申請人拒絕進行查核的後果,若申請人拒絕進行查核,僱主可考慮不聘用他或作出其他安排,例如將他安排到風險相對低的崗位。

問.27要求合資格申請人進行查核,會否違反人權?
答.27

不會。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政府有憲制責任保障兒童免遭性侵犯。只要區別的標準是合理和客觀的,並且是為了達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合法目的,根據《香港人權法案》,可以容許向不同類別的罪犯給予有區別的待遇。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為僱主提供可靠渠道,讓他們在招募時能夠確知擬獲聘人士是否曾有相關定罪紀錄,作為其中一項考慮聘任的因素,協助僱主評定該人士是否適合擔任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職位,這是合理、負責任和需要的做法,亦能夠減低這類人士受性侵犯的風險。

問.28如果申請人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僱主能否要求他們作出查核?
答.28

如果申請人來自香港以外地區,僱主可要求他們作出查核。不過僱主必須明白,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並不涵蓋海外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結果只能涵蓋這些申請人的本地定罪紀錄。


我們建議僱主可要求這些申請人提供受聘任前居住地發出的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或其他同等的合法證明文件,以確定他們沒有在海外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問.29僱主是否要待申請人的查核有結果後,才可與他簽署聘用合約或讓他執行有關職務?
答.29

保障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福祉十分重要。查核結果提供重要參考資料,讓僱主評估該申請人是否適合出任有關職位。故此,在可行的情況下,僱主應待查核有結果後,才與該申請人簽約或讓他執行有關職務。就一般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人而言,其查核結果可於成功套取指紋後的五個工作天內上載到自動電話查詢系統。


如基於運作上的迫切需要,僱主在未有查核結果的情況下與申請人簽約或讓他執行有關職務,亦應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例如要求申請人就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作出書面聲明,待有查核結果後再由僱主進行核實。如果僱主稍後經查核得知申請人故意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可依據有關文件(如申請表及僱傭合約)上所列條款採取紀律行動。

問.30如申請人正在申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並已提交查核申請及取得查詢密碼,而該申請人亦同時申請一些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經常接觸的工作,後述工作的僱主是否可以要求該申請人提供查詢密碼作出查核?
答.30

不可以。如申請人的職務不涉及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的工作,僱主不得要求有關人士提出查核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或要求他提供查詢密碼。

問.31僱主如何核實申請人提供的查詢密碼屬於他本人?
答.31

警務處接納申請人的查核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一封信,信上會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及查詢密碼。僱主可按信上資料,清楚核對申請人的姓名,以確定查詢密碼屬於其本人。如僱主有任何懷疑,請致電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查詢。

問.32僱主曾多次致電自動電話查詢系統,但仍不能進入系統,會是甚麼原因?
答.32

僱主必須使用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才能進入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所有經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查核結果的來電均會被紀錄。


如僱主已使用有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仍不能進入自動電話查詢系統,請致電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辦事處 (電話:3660 7497)聯絡職員。

問.33查核結果有多少種類?哪一種結果會確定申請人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以及沒有涉及未完結的案件?
答.33

一般而言,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提供以下其中一項訊息:


  1.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請人 (不提姓名)「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2. 直至某年某月某日,申請人 (不提姓名)「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
  3. 申請人已取消其查核帳戶,請聯絡申請人查詢有關情況;或
  4.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申請人被通緝或涉及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而被逮捕或檢控,但尚未有判決),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指示來電者與辦事處職員聯絡,以了解申請人的狀況。

第一項查核結果(即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代表申請人沒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及沒有涉及未完結的案件。

問.34若申請人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的定罪紀錄,僱主能否得知該定罪紀錄的詳情?
答.34

自動電話查詢系統的訊息不會披露定罪紀錄的詳情。不過,警方會向有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定罪紀錄的申請人發出性罪行的定罪書面紀錄。僱主如有需要,可直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紀錄。

問.35僱主如何能夠記錄自己已作出查核?
答.35

僱主每次成功收聽查核結果後,自動電話查詢系統會提供一個查核編號。僱主可記下查核編號作記錄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