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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區指揮官匯報

日常警務工作由六個總區負責,總區有很大程度的決策權。每個總區由一位助理處長掌管,總區之下分為警區和分區,在幾個分區下,再細分為警署。現時,全港共有23個警區。

陸上總區
五個陸上總區各設一個總部,轄下分為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衝鋒隊、警察機動部隊總區大隊、刑事調查單位和交通單位。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
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是有效控制總區及警區資源調配的中樞,同時亦是總部及其他機構間互通行動信息的樞紐。指揮及控制中心更重要的職責是接聽市民的999緊急求助電話,即時作出回應。

衝鋒隊
衝鋒隊的主要職責是接報緊急情況,包括999電話召喚,迅速到場處理。同時亦負責在各警區執行警車巡邏任務,是街上巡邏的軍裝人員以外的警務人員,隨時候命迅速到場撲滅罪行。衝鋒隊設有一個總部和四個巡邏小隊,每小隊有41名人員和15輛巡邏車,分三班當值。

警察機動部隊大隊
警察機動部隊駐總區大隊是後備單位,隨時出動協助內部保安工作,遇有天災時,提供支援。隊員平日的工作是協助警區打擊罪案黑點的犯罪活動。

刑事調查單位
刑事調查單位負責調查嚴重罪案和跨區罪行,同時亦負責搜集、整理和評估總區內罪犯和犯罪活動的情報。

交通單位
交通單位負責控制交通、執行交通法例、調查交通意外、宣傳道路安全,以及推行警隊和總區的交通政策。

水警總區
水警的職責是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上邊界及水域的治安,在本港水域執行香港法例、防止水路非法入境活動、負責本港及鄰近水域的搜索和拯救工作,以及運送死傷者。

 

水警總區由總區總部及兩個警區組成。水警船隊共有145艘的船艇,包括75艘水警輪和70艘小艇,執法範圍包括1 850平方公里的香港水域及約240個離島。

行動科
行動科負責監督總區重案組在調查罪案及海上非法入境集團活動方面的工作。此外,該科亦監督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後勤組、練靶場、武器及戰術組,以及小艇組的日常工作。

行政科
行政科負責一般行政工作、人事及編制事宜。

支援科
支援科的職責包括水警輪的購置計劃,負責水警人員在航海、駛船、輪機及安全方面的訓練及評核,以及專門設備的選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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